名稱:
臺南市北區北成路401號十一樓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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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109435號 財產所有人:林玉涵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北元 │ │164 │建│2932.86 │100000分之45│1,256,000元 │ │ │ │ │ │ │ │ │ │6 │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卓思婷)。「住四」住宅區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020│臺南市北區北元│14層、│十一層:45.79 │陽台5.43 │ 全部 │2,112,000元 │ │ │ │段164地號 │鋼筋混│合 計:45.79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北區北成│、集合│ │ │ │ │ │ │ │路401號十一樓 │住宅 │ │ │ │ │ │ │ │之1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4060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信託財產(委託人:卓思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5年1月4日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稱:查封建物位於「太子文元會館」大樓,並未配有停車位,該 │ │ │建物現出租中,無海砂屋情形;105年2月2日會鑑時,據承租人表示:查封建物並無車位,現由其向 │ │ │委託人卓思婷承租,已訂立書面契約,租期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1月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5000元, │ │ │又查封建物除之前曾發生事故(詳情不清楚)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 │漏水等情形,並據大樓管理員稱:查封建物內發生事故之人,係於屋外死亡,非於屋內死亡;又據警│ │ │局105年3月30日查報:查封建物於103年3月8日發生一名女性自該處跨越陽台欄杆跳樓,該名女性跳 │ │ │落大樓中庭,經救護人員到場表示死者已無心跳,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上開租賃關係業經│ │ │本院排除,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74,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 │ │ 人所有。 │ │ │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 │ │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 │ 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費或停車│ │ │ 位之使用權,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如:凶宅、輻射屋、海砂屋、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請求撤銷拍定。應買│ │ │ 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