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北成路401號十一樓之11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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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109435號 財產所有人:林玉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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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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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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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北元  │      │164         │建│2932.86   │100000分之45│1,256,000元     │
│  │      │        │      │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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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卓思婷)。「住四」住宅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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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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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20│臺南市北區北元│14層、│十一層:45.79         │陽台5.43  │  全部  │2,112,000元       │
│  │    │段164地號     │鋼筋混│合  計:45.79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北區北成│、集合│                      │          │        │                  │
│  │    │路401號十一樓 │住宅  │                      │          │        │                  │
│  │    │之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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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4060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信託財產(委託人:卓思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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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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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05年1月4日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稱:查封建物位於「太子文元會館」大樓,並未配有停車位,該 │
│        │建物現出租中,無海砂屋情形;105年2月2日會鑑時,據承租人表示:查封建物並無車位,現由其向 │
│        │委託人卓思婷承租,已訂立書面契約,租期自104年1月起至107年1月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5000元, │
│        │又查封建物除之前曾發生事故(詳情不清楚)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        │漏水等情形,並據大樓管理員稱:查封建物內發生事故之人,係於屋外死亡,非於屋內死亡;又據警│
│        │局105年3月30日查報:查封建物於103年3月8日發生一名女性自該處跨越陽台欄杆跳樓,該名女性跳 │
│        │落大樓中庭,經救護人員到場表示死者已無心跳,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上開租賃關係業經│
│        │本院排除,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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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74,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
│        │  人所有。                                                                            │
│        │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
│        │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        │  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費或停車│
│        │  位之使用權,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如:凶宅、輻射屋、海砂屋、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請求撤銷拍定。應買│
│        │  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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