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北區中華北路二段27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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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2636號 財產所有人:陳雪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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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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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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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文元  │      │543-8       │建│86.1      │全部        │7,8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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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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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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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0 │臺南市北區文元│4層樓 │一層  : 41.16        │陽台19.79 │  全部  │4,784,000元       │
│  │    │段543-8地號   │房、鋼│二層  : 55.56        │          │        │                  │
│  │    │--------------│筋混凝│三層  : 55.56        │          │        │                  │
│  │    │台南市北區中華│土造、│四層  : 34.52        │          │        │                  │
│  │    │北路二段27號  │住商用│騎樓  : 16.77        │          │        │                  │
│  │    │              │      │地下層: 60.21        │          │        │                  │
│  │    │              │      │合  計:263.7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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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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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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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使用情況不明。另據鑑價報告及債務人於民國105年3月28日陳報狀所│
│        │載,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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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525,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                                      │
│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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