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立賢路一段682巷32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25727號 財產所有人:翁翠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小北  │      │1061-7      │建│131.50    │2分之1      │4,5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487│臺南市北區小北│4層樓 │一層: 74.13          │陽台3.72  │ 2分之1 │3,500,000元       │
│  │    │段1061-7地號  │房、鋼│二層: 75.75          │          │        │                  │
│  │    │--------------│筋混凝│三層: 77.76          │          │        │                  │
│  │    │臺南市北區立賢│土造、│四層: 62.80          │          │        │                  │
│  │    │路一段682巷32 │住宅、│騎樓:  3.13          │          │        │                  │
│  │    │號            │停車空│合計:293.57          │          │        │                  │
│  │    │              │間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會同鑑定時,債務人姐姐在場稱債務人居住使用。│
│        │據債權人陳報,經訪鄰居表示,該建物為債務人自用。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親│
│        │屬使用,據債務人親屬指稱室內未發生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牆面剝落情形,也未發生非│
│        │自然死亡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        │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
│        │  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
│        │  人不得拒絕。                                                                        │
│        │六、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本件係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指定底價,1拍如未拍定,即依原拍賣條件公告應買三個月。│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