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立賢路一段682巷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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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25727號 財產所有人:翁翠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小北 │ │1061-7 │建│131.50 │2分之1 │4,5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487│臺南市北區小北│4層樓 │一層: 74.13 │陽台3.72 │ 2分之1 │3,500,000元 │ │ │ │段1061-7地號 │房、鋼│二層: 75.75 │ │ │ │ │ │ │--------------│筋混凝│三層: 77.76 │ │ │ │ │ │ │臺南市北區立賢│土造、│四層: 62.80 │ │ │ │ │ │ │路一段682巷32 │住宅、│騎樓: 3.13 │ │ │ │ │ │ │號 │停車空│合計:293.57 │ │ │ │ │ │ │ │間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會同鑑定時,債務人姐姐在場稱債務人居住使用。│ │ │據債權人陳報,經訪鄰居表示,該建物為債務人自用。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親│ │ │屬使用,據債務人親屬指稱室內未發生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牆面剝落情形,也未發生非│ │ │自然死亡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 │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 │ │ 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 │ │ 人不得拒絕。 │ │ │六、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本件係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指定底價,1拍如未拍定,即依原拍賣條件公告應買三個月。│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