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佑民街8之1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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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52743號 財產所有人:蔡瓊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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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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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1│臺南市北區自強│住家用│1層       : 55.6     │陽台12.07 │ 4分之1 │196,000元         │
│  │    │段416地號     │、鋼筋│2層       : 55.6     │          │        │                  │
│  │    │--------------│混凝土│3層       : 55.6     │          │        │                  │
│  │    │臺南市北區佑民│造、4 │4層       : 55.6     │          │        │                  │
│  │    │街8之1號      │      │屋頂突出物: 15.8     │          │        │                  │
│  │    │              │      │合      計:238.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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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引97執41309。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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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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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據前案(104年度司執字第29843號)104年6月3日會同鑑定時,系爭建物為債務人之父、兄、嫂居住, │
│        │屋內有壁癌,另據本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5年6月16日現況調查時,現址無人應門,居住狀│
│        │況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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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建物佔用同段416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 │
│        │  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 │
│        │  號標匭內。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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