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佑民街8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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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2743號 財產所有人:蔡瓊慧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91│臺南市北區自強│住家用│1層 : 55.6 │陽台12.07 │ 4分之1 │196,000元 │ │ │ │段416地號 │、鋼筋│2層 : 55.6 │ │ │ │ │ │ │--------------│混凝土│3層 : 55.6 │ │ │ │ │ │ │臺南市北區佑民│造、4 │4層 : 55.6 │ │ │ │ │ │ │街8之1號 │ │屋頂突出物: 15.8 │ │ │ │ │ │ │ │ │合 計:238.2 │ │ │ │ │ ├──┼───────┴───┴───────────┴─────┴────┴─────────┤ │ │備考│引97執41309。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據前案(104年度司執字第29843號)104年6月3日會同鑑定時,系爭建物為債務人之父、兄、嫂居住, │ │ │屋內有壁癌,另據本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5年6月16日現況調查時,現址無人應門,居住狀│ │ │況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建物佔用同段416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 │ │ │ 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 │ │ │ 號標匭內。方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