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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北區北忠街16巷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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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0348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464 │建│103 │8分之1 │32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引用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80號假扣押登記。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3 │臺南市北區公園│1層樓 │1樓層:43.36 │ │ 8分之1 │80,000元 │ │ │ │段464地號 │房、竹│合 計:43.36 │ │ │ │ │ │ │--------------│瓦造、│ │ │ │ │ │ │ │臺南市北區北忠│住家用│ │ │ │ │ │ │ │街16巷21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80號假扣押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債權人導往時,據第三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係其承租使用等語。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應自行查 │ │ │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 │ │四、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為使建物及土地使用關│ │ │ 係單一,並避免建物與土地產權歸屬分離,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 │ ,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或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物為之,拍定人亦不得拒絕之。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六、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