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北忠街16巷21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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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0348號 財產所有人:王淑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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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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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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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464         │建│103       │8分之1      │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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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引用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80號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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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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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  │臺南市北區公園│1層樓 │1樓層:43.36          │          │ 8分之1 │80,000元          │
│  │    │段464地號     │房、竹│合 計:43.36          │          │        │                  │
│  │    │--------------│瓦造、│                      │          │        │                  │
│  │    │臺南市北區北忠│住家用│                      │          │        │                  │
│  │    │街16巷2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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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80號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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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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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債權人導往時,據第三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係其承租使用等語。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應自行查 │
│        │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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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
│        │四、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為使建物及土地使用關│
│        │  係單一,並避免建物與土地產權歸屬分離,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        │  ,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或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物為之,拍定人亦不得拒絕之。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六、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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