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號底1層7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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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3133號 財產所有人:蘇錦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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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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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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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0         │田│17.24     │2分之1      │1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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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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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1         │田│15.38     │2分之1      │15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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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5         │建│31.96     │2分之1      │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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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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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6         │建│59.61     │2分之1      │59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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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60         │田│7.84      │2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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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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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91年11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查封土地均為既成道路,現已停止營業;105年7月21日 │
│        │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2、5土地均為道路,編號3、4土地上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鐵皮屋前 │
│        │方之空地;另據鑑定報告記載:編號1、2、5土地均為道路,編號3、4土地上有建物。又拍賣土地有 │
│        │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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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62,000元。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
│        │  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
│        │  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
│        │  拒絕購買或承受。                                                                    │
│        │六、據台南市仁德區公所函稱:編號1、2、5土地均無訂定三七五租約。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其│
│        │  是否為當年度地價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負擔拍賣標的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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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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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3133號 財產所有人:蘇錦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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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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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         │建│2925      │10000分之3  │12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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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1       │建│434       │10000分之3  │2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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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3       │建│3         │10000分之3  │1,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分割自:939-1地號。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 │
│  │      │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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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2       │建│9         │10000分之3  │1,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分割自:939-1地號。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 │
│  │      │號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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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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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05│臺南市北區公園│14層、│地下一層:7.5         │          │ 2分之1 │90,000元          │
│  │    │段939、939-1、│鋼筋混│合    計:7.5         │          │        │                  │
│  │    │939-3地號     │凝土造│                      │          │        │                  │
│  │    │--------------│、商業│                      │          │        │                  │
│  │    │台南市北區成功│用    │                      │          │        │                  │
│  │    │路2號底1層7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587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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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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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91年11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地下室一樓攤位,現 │
│        │已停止營業;105年8月17日履勘時,據該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表示:查封建物已與其他建物打通使│
│        │用,現為辦公室之一部,無法確切知悉其位置,又該辦公室現由鐵道大飯店使用,係由林文勤與債務│
│        │人及建物共有人承租查封建物,租期103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0元,每年8月以 │
│        │前應繳納1年期租金,又該建物無車位,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 │
│        │自然死亡等情形;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已與其他建物打通,現況為辦公室之其中一部,已無│
│        │法知悉其實際位置所在,現出租使用中。又拍賣建物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
│        │四、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
│        │  人所有。                                                                            │
│        │五、編號1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其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編號1│
│        │  至4土地及編號1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其│
│        │  是否為當年度地價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負擔拍賣標的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