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號底1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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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3133號 財產所有人:蘇錦鐘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0 │田│17.24 │2分之1 │17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 │2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1 │田│15.38 │2分之1 │15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 │3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5 │建│31.96 │2分之1 │32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 │4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86 │建│59.61 │2分之1 │59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 │5 │臺南市│仁德區 │中正 │ │360 │田│7.84 │2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91年11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查封土地均為既成道路,現已停止營業;105年7月21日 │ │ │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2、5土地均為道路,編號3、4土地上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鐵皮屋前 │ │ │方之空地;另據鑑定報告記載:編號1、2、5土地均為道路,編號3、4土地上有建物。又拍賣土地有 │ │ │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62,000元。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 │ │ 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 │ │ 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 │ │ 拒絕購買或承受。 │ │ │六、據台南市仁德區公所函稱:編號1、2、5土地均無訂定三七五租約。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其│ │ │ 是否為當年度地價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負擔拍賣標的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63133號 財產所有人:蘇錦鐘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 │建│2925 │10000分之3 │12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 │2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1 │建│434 │10000分之3 │2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 │3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3 │建│3 │10000分之3 │1,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分割自:939-1地號。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 │ │ │ │號假扣押卷 │ ├─┼───┼────┬───┬───┬──────┬─┬─────┬──────┬────────┤ │4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2 │建│9 │10000分之3 │1,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內有部份法定空地。分割自:939-1地號。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 │ │ │ │號假扣押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405│臺南市北區公園│14層、│地下一層:7.5 │ │ 2分之1 │90,000元 │ │ │ │段939、939-1、│鋼筋混│合 計:7.5 │ │ │ │ │ │ │939-3地號 │凝土造│ │ │ │ │ │ │ │--------------│、商業│ │ │ │ │ │ │ │台南市北區成功│用 │ │ │ │ │ │ │ │路2號底1層7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587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91年度執全字第3347號假扣押卷│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91年11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地下室一樓攤位,現 │ │ │已停止營業;105年8月17日履勘時,據該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表示:查封建物已與其他建物打通使│ │ │用,現為辦公室之一部,無法確切知悉其位置,又該辦公室現由鐵道大飯店使用,係由林文勤與債務│ │ │人及建物共有人承租查封建物,租期103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800元,每年8月以 │ │ │前應繳納1年期租金,又該建物無車位,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 │ │ │自然死亡等情形;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已與其他建物打通,現況為辦公室之其中一部,已無│ │ │法知悉其實際位置所在,現出租使用中。又拍賣建物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 │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元。 │ │ │四、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 │ │ 人所有。 │ │ │五、編號1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其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編號1│ │ │ 至4土地及編號1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其│ │ │ 是否為當年度地價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負擔拍賣標的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