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開元路325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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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6665號 財產所有人:陳清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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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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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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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富台  │      │652         │雜│26        │6分之1      │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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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屬「商四(1)」商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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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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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65│臺南市北區富台│1層樓 │一層:14.66           │          │ 6分之1 │50,000元          │
│  │    │段2765地號    │房    │騎樓:10.56           │          │        │                  │
│  │    │--------------│      │合計:25.22           │          │        │                  │
│  │    │臺南市北區開元│      │                      │          │        │                  │
│  │    │路32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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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本件係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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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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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係由共有人陳o海開設鎖行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
│        │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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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
│        │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        │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
│        │五、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若土地全體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
│        │六、系建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
│        │  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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