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和緯路四段117巷56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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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73136號 財產所有人:吳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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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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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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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大豐  │      │593         │建│72.40     │全部        │3,2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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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部分法定空地、供役地為武聖段335地號、重測前:鄭子寮段255之138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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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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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6 │臺南市北區大豐│3層樓 │一層      : 35.68    │陽台14.40 │  全部  │2,290,000元       │
│  │    │段593地號     │房、鋼│二層      : 42.60    │          │        │                  │
│  │    │--------------│筋混凝│三層      : 42.60    │          │        │                  │
│  │    │臺南市北區和緯│土造、│屋頂突出物:  5.95    │          │        │                  │
│  │    │路四段117巷56 │住商用│騎樓      : 11.60    │          │        │                  │
│  │    │號            │      │合      計:138.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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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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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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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大門深鎖,嗣本案會同鑑價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        │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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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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