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實踐街71巷30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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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82816號 財產所有人:劉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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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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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1 │臺南市北區康祥│鋼筋混│一層      : 79.53    │陽台18.62 │ 2分之1 │1,650,000元       │
│  │    │段322地號     │凝土造│二層      : 79.53    │          │        │                  │
│  │    │--------------│、3層 │三層      : 79.53    │          │        │                  │
│  │    │臺南市北區實踐│樓房、│屋頂突出物: 10.48    │          │        │                  │
│  │    │街71巷30號    │住家用│合      計:249.0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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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土地部分係屬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土地,劉嘉山所有、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本│
│  │    │件引用99年度司執全字第279號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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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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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會勘時,據債務人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稱,現由│
│        │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另據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租賃法律關係存續中,租金每│
│        │月273元,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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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        │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基地(康祥段322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 │
│        │  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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