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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北區實踐街71巷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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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2816號 財產所有人:劉嘉山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951 │臺南市北區康祥│鋼筋混│一層 : 79.53 │陽台18.62 │ 2分之1 │1,650,000元 │ │ │ │段322地號 │凝土造│二層 : 79.53 │ │ │ │ │ │ │--------------│、3層 │三層 : 79.53 │ │ │ │ │ │ │臺南市北區實踐│樓房、│屋頂突出物: 10.48 │ │ │ │ │ │ │街71巷30號 │住家用│合 計:249.07 │ │ │ │ │ ├──┼───────┴───┴───────────┴─────┴────┴─────────┤ │ │備考│土地部分係屬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土地,劉嘉山所有、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本│ │ │ │件引用99年度司執全字第279號假扣押查封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會勘時,據債務人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稱,現由│ │ │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另據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租賃法律關係存續中,租金每│ │ │月273元,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 │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基地(康祥段322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 │ │ │ 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