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永康區五王里新興街78號3樓之7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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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34069號 財產所有人:蔡鍾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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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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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9 │臺南市永康區六│鋼筋混│三層:23.11           │          │  全部  │448,000元         │
│  │    │合段61,62地號 │凝土造│合計:23.11           │          │        │                  │
│  │    │--------------│、8層 │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五│樓房、│                      │          │        │                  │
│  │    │王里新興街78號│住家用│                      │          │        │                  │
│  │    │3樓之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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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80建號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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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20 │臺南市永康區六│鋼筋混│三層:21.85           │          │  全部  │432,000元         │
│  │    │合段61,62地號 │凝土造│合計:21.85           │          │        │                  │
│  │    │--------------│、8層 │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五│樓房、│                      │          │        │                  │
│  │    │王里新興街78號│住家用│                      │          │        │                  │
│  │    │3樓之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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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80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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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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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前案行政執行署104年1月查封時,拍賣之建物為租賃狀態,債務人表示有積欠民間債務,將二間│
│        │  房間給民間債權人使用,出租抵償,租賃期限不清楚。據轄區警局104年12月調查現況,編號1建│
│        │  物目前為第三人陳0霖以每月5500元承租使用,但無法提出書面契約;編號2建物目前為債務人及│
│        │  其家屬自行使用。                                                                    │
│        │二、另據第三人王O雄表示,編號2建物增建部分依原始建築執照圖及地政建物測量成果圖,為公共設│
│        │  施休息室公用面積,已構成侵權行為,編號1建物門向正面完全以借道休息室與原始建築執照圖 │
│        │  門向左側,亦有侵及休息室權益等語。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第三人陳報事項,經向債權人調│
│        │  查未表示意見,而債務人陳報,建物原始起造人為鄉橋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鍾霖已往生,生│
│        │  前有與王O雄簽具契約,惟細節須俟其回國再說明等語。惟第三人所稱事項涉及實體問題,本院 │
│        │  無權審認且已盡形式調查之責,拍定後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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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
│        │  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
│        │六、該建物尚無顯著資訊顯示為海砂屋或輻射屋,依外觀目視尚難認定有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
│        │  使用情況,據轄區警員表示自接任以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                            │
│        │七、編號2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1.26平方公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 │
│        │  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另增建物如將來涉訟,與本院權責無關,若判決應予拆除或返還占用│
│        │  部份土地等,拍定人亦不得請求減少拍賣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斟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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