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139巷44弄52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4年度司執字第86214號 財產所有人:曾秀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六甲頂│      │723-1       │建│69        │全部        │3,368,000元     │
│  ├───┼────┴───┴───┴──────┴─┴─────┴──────┴────────┤
│  │備考  │引用104司執全332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365│臺南市永康區六│加強磚│一層:42.32           │陽台7.91  │  全部  │1,168,000元       │
│  │    │甲頂段723-1地 │造、住│二層:42.32           │          │        │                  │
│  │    │號            │家用  │合計:84.64           │          │        │                  │
│  │    │--------------│      │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大│      │                      │          │        │                  │
│  │    │橋一街139巷44 │      │                      │          │        │                  │
│  │    │弄52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104司執全33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後,本案至現場會同鑑價,開鎖後,四名學生返回,表示為該屋之承租人,嗣債權人代理│
│        │人陳報系爭建物係出租學生,租期民國104年7月1日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或至105年7月30日,並提出 │
│        │租賃契約影本4紙,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90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
│        │  等)無擔保請求權。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