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永二街182之2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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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8528號 財產所有人:周國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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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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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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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文化  │      │350         │建│102.28    │全部        │4,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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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重測前:網寮段661-31地號。引用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921號假扣押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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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永康區  │文化  │      │345         │建│108.42    │200分之3    │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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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661-11地號。引用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921號假扣押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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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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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0 │臺南市永康區文│3層、 │一層    : 53.37      │陽台9.12、│  全部  │4,810,000元       │
│  │    │化段350地號   │鋼筋混│二層    : 53.25      │屋頂突出物│        │                  │
│  │    │--------------│凝土造│三層    : 53.25      │8.56      │        │                  │
│  │    │永康區網寮里永│、住宅│地下一層:100.26      │          │        │                  │
│  │    │二街182之2│、停車│地下二層: 97.85      │          │        │                  │
│  │    │號            │空間、│合    計:357.98      │          │        │                  │
│  │    │              │機車室│                      │          │        │                  │
│  │    │              │、貯藏│                      │          │        │                  │
│  │    │              │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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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共有部分:文化段3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6。重測前:網寮段17805建號。引用本院90年度│
│  │    │執全字第1921號假扣押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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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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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後,據債權人查報,拍賣之建物為空屋,現無水電,閒置已久。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
│        │裝修仍未完工,缺少部分門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之土│
│        │地不點交外,建物、基地及非公用之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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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85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其稱: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物,其基│
│        │  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源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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