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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永康區網寮里永二街182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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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528號 財產所有人:周國卿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文化 │ │350 │建│102.28 │全部 │4,40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重測前:網寮段661-31地號。引用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921號假扣押查封。 │ ├─┼───┼────┬───┬───┬──────┬─┬─────┬──────┬────────┤ │2 │臺南市│永康區 │文化 │ │345 │建│108.42 │200分之3 │7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661-11地號。引用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1921號假扣押查封。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80 │臺南市永康區文│3層、 │一層 : 53.37 │陽台9.12、│ 全部 │4,810,000元 │ │ │ │化段350地號 │鋼筋混│二層 : 53.25 │屋頂突出物│ │ │ │ │ │--------------│凝土造│三層 : 53.25 │8.56 │ │ │ │ │ │永康區網寮里永│、住宅│地下一層:100.26 │ │ │ │ │ │ │二街182之2│、停車│地下二層: 97.85 │ │ │ │ │ │ │號 │空間、│合 計:357.98 │ │ │ │ │ │ │ │機車室│ │ │ │ │ │ │ │ │、貯藏│ │ │ │ │ │ │ │ │室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文化段3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6。重測前:網寮段17805建號。引用本院90年度│ │ │ │執全字第1921號假扣押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後,據債權人查報,拍賣之建物為空屋,現無水電,閒置已久。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 │ │裝修仍未完工,缺少部分門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之土│ │ │地不點交外,建物、基地及非公用之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85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其稱: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物,其基│ │ │ 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源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