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永康區永勝街106巷25號地下一層之1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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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10319號 財產所有人:葉慶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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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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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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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永二  │      │276         │建│1801.39   │10000分之300│1,3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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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本件有預告登記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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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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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9  │臺南市永康區永│住商用│1層 : 51.11          │陽台11.24 │  全部  │2,880,000元       │
│  │    │二段276地號   │、7層 │2層 : 62.53          │          │        │                  │
│  │    │--------------│鋼筋混│3層 : 62.53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網│凝土造│騎樓: 11.15          │          │        │                  │
│  │    │寮里永勝街106 │之第1.│合計:187.32          │          │        │                  │
│  │    │巷11號        │2.3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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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11建號之持分、本件有預告登記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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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0 │臺南市永康區永│商業用│地下層:84.02         │          │ 33分之2│127,000元         │
│  │    │二段276地號   │、7層 │合  計:84.02         │          │        │                  │
│  │    │--------------│鋼筋混│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永│凝土造│                      │          │        │                  │
│  │    │勝街106巷25號 │之地下│                      │          │        │                  │
│  │    │地下一層之1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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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11建號之持分、本件有預告登記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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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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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編號1號建物為已斷水、斷電之空屋,編號2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為編號17、18號;│
│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建物為空屋,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號建物 │
│        │依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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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67,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查封時,編號2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其中編號17、18號是否有停車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  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
│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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