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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永康區永勝街106巷25號地下一層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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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0319號 財產所有人:葉慶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永二 │ │276 │建│1801.39 │10000分之300│1,325,000元 │ │ ├───┼────┴───┴───┴──────┴─┴─────┴──────┴────────┤ │ │備考 │本件有預告登記請求權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9 │臺南市永康區永│住商用│1層 : 51.11 │陽台11.24 │ 全部 │2,880,000元 │ │ │ │二段276地號 │、7層 │2層 : 62.53 │ │ │ │ │ │ │--------------│鋼筋混│3層 : 62.53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網│凝土造│騎樓: 11.15 │ │ │ │ │ │ │寮里永勝街106 │之第1.│合計:187.32 │ │ │ │ │ │ │巷11號 │2.3層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11建號之持分、本件有預告登記請求權 │ ├─┼──┼───────┬───┬───────────┬─────┬────┬─────────┤ │2 │110 │臺南市永康區永│商業用│地下層:84.02 │ │ 33分之2│127,000元 │ │ │ │二段276地號 │、7層 │合 計:84.02 │ │ │ │ │ │ │--------------│鋼筋混│ │ │ │ │ │ │ │臺南市永康區永│凝土造│ │ │ │ │ │ │ │勝街106巷25號 │之地下│ │ │ │ │ │ │ │地下一層之1 │層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11建號之持分、本件有預告登記請求權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編號1號建物為已斷水、斷電之空屋,編號2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為編號17、18號;│ │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建物為空屋,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號建物 │ │ │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67,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查封時,編號2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其中編號17、18號是否有停車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 │ │ 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 │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