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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永康區大灣六街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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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21351號 財產所有人:楊茂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國聖 │ │785 │建│244.25 │全部 │11,09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大灣段348-6地號 │ ├─┼───┼────┬───┬───┬──────┬─┬─────┬──────┬────────┤ │2 │臺南市│永康區 │國聖 │ │824 │水│51.44 │全部 │1,9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大灣段348-8地號 │ ├─┼───┼────┬───┬───┬──────┬─┬─────┬──────┬────────┤ │3 │臺南市│永康區 │國聖 │ │825 │道│30.48 │全部 │1,1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大灣段348-10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02 │臺南市永康區國│2層、 │一層:108.81 │陽台39.06 │ 全部 │2,000,000元 │ │ │ │聖段785地號 │加強磚│二層:108.81 │ │ │ │ │ │ │--------------│造、住│騎樓: 25.11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大│家用 │合計:242.73 │ │ │ │ │ │ │灣六街90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為大灣段1610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5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編號1土地除建物坐落外, │ │ │尚有一活動式車棚及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圍牆及鐵門,部分空地,編號3土地為空地,前開編號│ │ │2土地之地上物,列入拍賣範圍,又鑑定報告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 │ │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22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