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永康區復國二路104巷4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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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26327號 財產所有人:劉川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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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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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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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永華  │      │359         │建│78.87     │全部        │2,3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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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為網寮段545-1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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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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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3 │臺南市永康區永│2層、 │一層:44.01           │          │  全部  │730,000元         │
│  │    │華段359地號   │加強磚│二層:44.01           │          │        │                  │
│  │    │--------------│造、住│合計:88.02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復│家用  │                      │          │        │                  │
│  │    │國二路104巷4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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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為網寮段2599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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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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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05年4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        │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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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11,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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