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529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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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8301號 財產所有人:王耀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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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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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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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蔦松  │      │341-3       │建│1504      │10000分之181│5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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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朱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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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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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5 │臺南市永康區蔦│13層、│一層: 35.84          │陽台8.32  │  全部  │2,351,000元       │
│  │    │松段341-3地號 │鋼筋混│二層: 58.13          │          │        │                  │
│  │    │--------------│凝土造│三層: 59.01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中│、住商│騎樓: 15.68          │          │        │                  │
│  │    │正北路529號   │用    │合計:168.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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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589、590建號之持分,門廊0.83平方公尺、騎樓14.85平方公尺,信託財產:委託 │
│  │    │人朱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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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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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無人居住,並掛有「奕琛地政事務所」之招牌;嗣據永康警察分局函稱,系爭建物│
│        │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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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7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
│        │  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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