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永康區 網寮里永二街411之1號三樓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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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8824號 財產所有人:王獻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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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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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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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二王  │      │977         │建│5861.52   │10000分之37 │1,4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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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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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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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4 │臺南市永康區二│16層、│三層:81.25           │陽台7.28  │  全部  │1,620,000元       │
│  │    │王段977地號   │鋼筋混│合計:81.25           │          │        │                  │
│  │    │--------------│凝土造│                      │          │        │                  │
│  │    │網寮里永二街4│、住家│                      │          │        │                  │
│  │    │11之1號三樓│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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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共有部分:6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之33;共有部分:9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之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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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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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後,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訪查,其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及│
│        │其家屬自住使用(調查時間:民國105年9月7日)。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為永康區之公寓 │
│        │大廈,有管理人員,有電梯,水電正常,建物含社區管理中心之應有部分,無增建,有附屬停車位(│
│        │現使用車位為位於地下一層,編號A10之立體式機械停車位)。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 │
│        │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有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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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14,000元。                                                           │
│        │四、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依臺南地方法院102年7月22日起訴證明書證明│
│        │  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2年度新簡調字第230號請求確認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
│        │  為不存在案件訴訟中」。而前述案件業已判決確定,債權人並持該確定判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回│
│        │  復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拍賣。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源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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