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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 永康區 網寮里永二街411之1號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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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8824號 財產所有人:王獻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二王 │ │977 │建│5861.52 │10000分之37 │1,4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24 │臺南市永康區二│16層、│三層:81.25 │陽台7.28 │ 全部 │1,620,000元 │ │ │ │王段977地號 │鋼筋混│合計:81.25 │ │ │ │ │ │ │--------------│凝土造│ │ │ │ │ │ │ │網寮里永二街4│、住家│ │ │ │ │ │ │ │11之1號三樓│用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623建號,權利範圍:10000之33;共有部分:9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之9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後,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訪查,其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及│ │ │其家屬自住使用(調查時間:民國105年9月7日)。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為永康區之公寓 │ │ │大廈,有管理人員,有電梯,水電正常,建物含社區管理中心之應有部分,無增建,有附屬停車位(│ │ │現使用車位為位於地下一層,編號A10之立體式機械停車位)。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 │ │ │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有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14,000元。 │ │ │四、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依臺南地方法院102年7月22日起訴證明書證明│ │ │ 文件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2年度新簡調字第230號請求確認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 │ │ 為不存在案件訴訟中」。而前述案件業已判決確定,債權人並持該確定判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回│ │ │ 復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拍賣。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源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