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永康區 大灣三街73巷79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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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40932號 財產所有人:李明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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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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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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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東南  │      │100     │建│508.14  │8分之1  │1,120,000元 │2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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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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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永康區  │東南  │      │105     │建│64.41   │8分之1  │116,000元   │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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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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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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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49 │臺南市永康區東│1層樓 │一層:44.73           │雨遮5.75  │全部│327,000元 │66,000元  │
│  │    │南段99、100地 │房    │合計:44.73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大灣三街73巷79│      │                      │          │    │          │          │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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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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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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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及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一│
│        │活動式車棚坐落、部分為道路及空地;另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為其所建,目前由其居住使用│
│        │,有漏水、壁癌,前述地上建物除拍賣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
│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除拍賣建物│
│        │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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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13,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
│        │  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或鄰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七、依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編號2 │
│        │  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中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  ,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
│        │八、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        │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
│        │  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九、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東南段9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
│        │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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