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永康區 大灣三街73巷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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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0932號 財產所有人:李明進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東南 │ │100 │建│508.14 │8分之1 │1,120,000元 │224,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2 │臺南市│永康區 │東南 │ │105 │建│64.41 │8分之1 │116,000元 │2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649 │臺南市永康區東│1層樓 │一層:44.73 │雨遮5.75 │全部│327,000元 │66,000元 │ │ │ │南段99、100地 │房 │合計:44.73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大灣三街73巷79│ │ │ │ │ │ │ │ │ │號 │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及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一│ │ │活動式車棚坐落、部分為道路及空地;另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為其所建,目前由其居住使用│ │ │,有漏水、壁癌,前述地上建物除拍賣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 │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除拍賣建物│ │ │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13,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 │ │ 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或鄰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七、依臺南市永康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編號2 │ │ │ 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中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 ,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 │ │八、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 │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 │ │ 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九、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東南段9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 │ │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