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永康區永康里永大一路62號八樓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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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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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42405號 財產所有人:林秋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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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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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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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南市│永康區  │大灣  │      │6177        │建│1307      │10000分之121│1,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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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引用96執全355假扣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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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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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31│台南市永康區大│12層樓│八層:106.68          │陽台4.38、│  全部  │4,000,000元       │
│  │    │灣段6177地號  │房、鋼│合計:106.68          │花台1.66  │        │                  │
│  │    │--------------│筋混凝│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永│土造、│                      │          │        │                  │
│  │    │康里永大一路62│住家用│                      │          │        │                  │
│  │    │號八樓之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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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引用96執全355假扣押案件、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272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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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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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5年9月14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50488796號函所載:系爭建物係由債務│
│        │人前夫自居住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現住戶有停車位,編號4號,惟本件拍賣標的物是否確有停 │
│        │車位使用權,停車位之使用權利內容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停│
│        │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又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
│        │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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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0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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