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43巷9之2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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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42731號 財產所有人:毛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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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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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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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永康區  │六甲頂│      │1446        │建│256       │15分之1     │4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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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一」第一種住宅區。引用94執全意2892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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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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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75│臺南市永康區六│5層、 │3層 :82.3            │陽台6.77  │  全部  │1,120,000元       │
│  │    │甲頂段1446地號│鋼筋混│合計:82.3            │          │        │                  │
│  │    │--------------│凝土造│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中│、住家│                      │          │        │                  │
│  │    │山南路43巷9之2│用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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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用部分1386建號之持分,引用94執全意2892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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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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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依民國94年12月6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所查封之房屋為債務人自住。據臺南 │
│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5年5月17日函復,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另依105年6月14日│
│        │筆錄記載,1446地號上有建物,1375建號建物內堆滿雜物衣物凌亂不堪。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
│        │勘估標的社區前臨8公尺之中山南路43巷,地上建有一五層樓高之無電梯公寓,標的位於五層樓之第 │
│        │三層,強制會鑑當日,屋內堆滿雜物,氣味不佳,據鄰居表示,該屋仍有人居住,內部保養維護情形│
│        │稍差,且無管理員。標的緊臨廟宇。本件1375建號建物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按現況點交│
│        │,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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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係公寓大廈/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
│        │  等不點交。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 │
│        │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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