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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0984號 財產所有人:袁智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蜈蜞潭│ │2157-23 │建│156.00 │5分之1 │1,458,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622│臺南市永康區蜈│5層、 │3層 :82.03 │陽台10.26 │ 全部 │1,215,000元 │ │ │ │蜞潭段2157-23 │鋼筋混│合計:82.03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住家│ │ │ │ │ │ │ │台南市永康區埔│用 │ │ │ │ │ │ │ │園里龍中街443 │ │ │ │ │ │ │ │ │號3樓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623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查封時,現場履勘,拍賣建物有人居住,置有日常生活用品,水電正常運作,現場無人可詢問有無│ │ │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無停車位,屋內有債務人信件。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部份1623建號為拍賣建│ │ │物1-5樓之樓梯通道。 │ │ │2.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 │ │、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形,本院所查得使用情形已記載於本公告,應買人如│ │ │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人不得以使用現況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或賠償。 │ │ │3.經本院職權囑託台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派員調查拍賣建物佔有使用現狀,所得結果記載拍賣建物目│ │ │前由第三人租賃,租期至105年4月30日止,尚未重新租賃,惟其於本案查封之前發生,視為不定期租│ │ │賃關係,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35,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