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永康區 復華八街39巷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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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0572號 財產所有人:陳智強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永信 │ │1139 │建│115.03 │全部 │5,2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567│臺南市永康區永│四層樓│一層: 49.89 │陽台18.78 │ 全部 │3,900,000元 │ │ │ │信段1139地號 │房、鋼│二層: 51.21 │、平台6.07│ │ │ │ │ │--------------│筋混凝│三層: 51.21 │ │ │ │ │ │ │復華八街39巷2 │土造、│四層: 30.85 │ │ │ │ │ │ │號 │住家用│合計:183.16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父親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其不願讓法院鑑價機構進入屋內,嗣經員│ │ │警介入,其才同意讓執行人員及鑑價公司進入一樓,然建物二樓以上不同意履勘,是鑑價公司僅能依│ │ │一樓現場狀況鑑價,其餘樓層部分僅依照建物謄本所載面積估價,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 │ │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82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 │ │  等)無擔保請求權。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