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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 永康區 忠孝路76巷47弄4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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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2467號 財產所有人:陳賢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永仁 │ │1108 │建│2237.42 │80分之1 │1,240,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2 │臺南市│永康區 │永仁 │ │1110 │建│603.88 │100000分之10│10,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本標的權利範圍應隨同永仁段1177建號移轉或設定負擔。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177│臺南市永康區永│五層樓│四層:77.18 │陽台7.97 │ 全部 │970,000元 │ │ │ │仁段1108地號 │房、國│合計:77.18 │ │ │ │ │ │ │--------------│民住宅│ │ │ │ │ │ │ │忠孝路76巷47弄│、鋼筋│ │ │ │ │ │ │ │4號4樓 │混凝土│ │ │ │ │ │ │ │ │造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永仁段1078、1079、1080、1081、1183、1185、1201、1207建號。永仁段1110地號應隨同本│ │ │ │建物移轉或設定負擔。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岳母鄧有呈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編號2土地為建 │ │ │物之社區公共設施部分之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土地部分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44,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編號2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公共設施土地,編號1、2土 │ │ │ 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 │ │ 等)無擔保請求權。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