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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永康區國華街102巷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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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5326號 財產所有人:甘阜澄即甘志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永康區 │永信 │ │297 │建│5362.03 │10000分之45 │1,3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65 │臺南市永康區永│住商用│1層 : 40.4 │陽台4.12、│ 全部 │3,900,000元 │ │ │ │信段297地號 │、12層│2層 : 55.23 │平台5.21、│ │ │ │ │ │--------------│鋼筋混│騎樓: 18.94 │露台5.21 │ │ │ │ │ │臺南市永康區國│凝土造│合計:114.57 │ │ │ │ │ │ │華街102巷85號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56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為空屋;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系爭建物一樓露臺牆壁有磁磚掉落,室內牆壁有輕微│ │ │裂痕,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 │ │ 涉。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 │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