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玉井區中正路296巷7號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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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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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113406號 財產所有人:朱金德、朱秀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玉井區 │福德 │ │1167 │田│577.63 │全部 │17,14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為竹圍後段194-2地號 │ ├─┼───┼────┬───┬───┬──────┬─┬─────┬──────┬────────┤ │2 │臺南市│玉井區 │福德 │ │1168 │田│569.06 │全部 │16,88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為竹圍後段194-7地號 │ ├─┼───┼────┬───┬───┬──────┬─┬─────┬──────┬────────┤ │3 │臺南市│玉井區 │沙坑 │ │195 │田│47.99 │3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沙子田段411-10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18 │臺南市玉井區福│磚造、│一層:145.55 │ │ 全部 │660,000元 │ │ │ │德段1167地號 │一層樓│合計:145.55 │ │ │ │ │ │ │--------------│房 │ │ │ │ │ │ │ │臺南市玉井區中│ │ │ │ │ │ │ │ │正路296巷7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2 │518-│臺南市玉井區福│磚造 │ │廁所6 │ 全部 │30,000元 │ │ │1 │德段1167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玉井區中│ │ │ │ │ │ │ │ │正路296巷7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3 │521 │臺南市玉井區福│1層樓 │一層:198.88 │ │ 全部 │320,000元 │ │ │ │德段1168、1169│ │合計:198.88 │ │ │ │ │ │ │、1170地號 │ │ │ │ │ │ │ │ │--------------│ │ │ │ │ │ │ ├──┼───────┴───┴───────────┴─────┴────┴─────────┤ │ │備考│朱金德、朱秀枝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5年1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指明位置後,系爭土地除拍賣建物坐落外,種植果樹及放│ │ │置盆栽,編號3土地上雜草叢生並有墳墓多座,又105年3月7日、7月4現場測量查封時,系爭建物均係│ │ │債務人夫妻居住使用,另債權人具狀稱果樹係債務人所植,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鑑價數額列入土│ │ │地價款,但其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應買人請自行查│ │ │證,拍定後除編號3土地不點交外,其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010,000元。 │ │ │四、編號1、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編號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 │ │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 │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 │ │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 │ │  後補正)。 │ │ │七、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 │ │  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編號1建物5.3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059地號土地,編號3建物22.8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169地號土 │ │ │  地、1.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170地號土地,前開三筆土地屬第三人張阿生所有,若遭鄰地所有權 │ │ │  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