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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玉井區礁吧哖東路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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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8593號 財產所有人:陳亭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玉井區 │中正 │ │372-12 │建│83.86 │全部 │1,0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48 │臺南市玉井區中│3層樓 │一層: 38.79 │陽台22.16 │ 全部 │3,100,000元 │ │ │ │正段372-12地號│房、RC│二層: 51.41 │、屋頂突出│ │ │ │ │ │--------------│造、住│三層: 51.41 │物6.85 │ │ │ │ │ │台南市玉井區礁│家用 │騎樓: 15.44 │ │ │ │ │ │ │吧哖東路209號 │ │合計:157.05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及警局查報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 │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