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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白河區仙草里仙草32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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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610號 財產所有人:吳明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白河區 │仙草 │ │545 │建│88.32 │全部 │682,000元 │ │ ├───┼────┴───┴───┴──────┴─┴─────┴──────┴────────┤ │ │備考 │「第三種商業區」,部分法定空地;引用本院101司執全第757號假扣押查封登記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76 │臺南市白河區仙│2層、 │一層: 38.08 │陽台11.1、│ 全部 │697,000元 │ │ │ │草段545地號 │鋼筋混│二層: 55.8 │屋頂突出物│ │ │ │ │ │--------------│凝土造│走廊: 17.96 │7.8 │ │ │ │ │ │台南市白河區仙│、住商│合計:111.84 │ │ │ │ │ │ │草里仙草32之2 │用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101司執全第757號假扣押查封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有嚴重漏水│ │ │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7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 │ │ 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03年司執字第92585號)第3次拍賣底價。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 │ 四號標匭內,南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