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白河區竹門里1鄰8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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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8009號 財產所有人:郭天財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白河區 │竹子門│ │1252-2 │建│246 │2分之1 │648,000元 │ │ ├───┼────┴───┴───┴──────┴─┴─────┴──────┴────────┤ │ │備考 │引用101司執全317假扣押。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 │臺南市│白河區 │竹子門│ │1252 │建│663 │全部 │4,800,000元 │ │ ├───┼────┴───┴───┴──────┴─┴─────┴──────┴────────┤ │ │備考 │引用101司執全317假扣押。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32 │臺南市白河區竹│住家用│一層:192.53 │ │ 全部 │560,000元 │ │ │ │子門段1252地號│、磚木│走廊: 14.96 │ │ │ │ │ │ │--------------│造、1 │合計:207.49 │ │ │ │ │ │ │台南市白河區竹│層樓房│ │ │ │ │ │ │ │門里1鄰8之1號 │ │ │ │ │ │ │ ├──┼───────┴───┴───────────┴─────┴────┴─────────┤ │ │備考│引用101司執全317假扣押。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 │ ├─┼──┼───────┬───┬───────────┬─────┬────┬─────────┤ │2 │133 │臺南市白河區竹│住家用│一層:155.67 │ │ 全部 │424,000元 │ │ │ │子門段1252、12│、磚造│合計:155.67 │ │ │ │ │ │ │52-2地號 │、磚鐵│ │ │ │ │ │ │ │--------------│架造、│ │ │ │ │ │ │ │無門牌 │1層樓 │ │ │ │ │ │ │ │ │房 │ │ │ │ │ │ ├──┼───────┴───┴───────────┴─────┴────┴─────────┤ │ │備考│引用101司執全317假扣押。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本建物部分占用林地竹子門段1252-3地號│ │ │ │及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990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據假扣押筆錄所載: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132、133建號點交│ │ │,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7,000元。 │ │ │四、拍賣公告雖記載拍定後點交,如經查明與實際占有狀況不符時,得變更為不點交,拍定人亦不得│ │ │  據此主張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五、132、13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 │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增減│ │ │  價金 ,請投標人注意。 │ │ │六、133建號部分占用鄰地竹子門段1252-3地號及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990號地號,有遭鄰地所有權人│ │ │  請求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七、竹子門段1252-2、1252-3地號及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990號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 │  條規定,就其上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 │ │八、1252-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