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白河區竹子門58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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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6511號 財產所有人:巨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白河區 │埤子頭│五汴頭│1008-11 │建│102 │全部 │4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85 │臺南市白河區埤│3層樓 │1層 : 43.87 │陽台8.31 │ 全部 │1,760,000元 │ │ │ │子頭段五汴頭小│房、鋼│2層 : 43.87 │ │ │ │ │ │ │段1008-11地號 │筋混凝│3層 : 26.54 │ │ │ │ │ │ │--------------│土造、│合計:114.28 │ │ │ │ │ │ │臺南市白河區竹│住家用│ │ │ │ │ │ │ │子門58之6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建物為空屋;嗣本院現場勘查時,債權人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為空屋,惟實際使│ │ │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 │ │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四、保證金新台幣:448,000元。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76511號 財產所有人:巨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白河區 │埤子頭│五汴頭│1008-15 │建│90 │全部 │4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81 │臺南市白河區埤│3層樓 │1層 : 51.84 │陽台8.31 │ 全部 │2,000,000元 │ │ │ │子頭段五汴頭小│房、鋼│2層 : 51.84 │ │ │ │ │ │ │段1008-15地號 │筋混凝│3層 : 36.63 │ │ │ │ │ │ │--------------│土造、│合計:140.31 │ │ │ │ │ │ │臺南市白河區竹│住家用│ │ │ │ │ │ │ │子門58之1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建物為空屋;嗣本院現場勘查時,債權人在場表示其受債務人委託處理,系爭建│ │ │物目前由債權人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 │ │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四、保證金新台幣:488,000元。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良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