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八街450巷1號6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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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8506號 財產所有人:鄭建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 │ │35-13 │建│704 │10000分之72 │224,000元 │ │ ├───┼────┴───┴───┴──────┴─┴─────┴──────┴────────┤ │ │備考 │ │ ├─┼───┼────┬───┬───┬──────┬─┬─────┬──────┬────────┤ │2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 │ │35-14 │建│2011 │10000分之72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307│臺南市安平區金│9層樓 │六層:83.26 │陽台12.41 │ 全部 │1,901,000元 │ │ │ │華段35-13、35-│房、鋼│合計:83.26 │ │ │ │ │ │ │14地號 │筋混凝│ │ │ │ │ │ │ │--------------│土造、│ │ │ │ │ │ │ │臺南市安平區建│住家用│ │ │ │ │ │ │ │平八街450巷1號│ │ │ │ │ │ │ │ │6樓之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3366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案會同鑑價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已空屋,無人居住,另據管理員稱:有配置地下一樓│ │ │編號19汽車停車位,惟上開停車位之有無及使用情形、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應買人請自行查│ │ │證,如有爭議,由應買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拍定後僅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53,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依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函示:本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六、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自民國104年9月迄今未繳,管理費每月新台幣1650元,請應買人注意,是否│ │ │  負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