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819號23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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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9702號 財產所有人:周謀武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 │ │85 │建│3315 │10000分之58 │2,610,000元 │ │ ├───┼────┴───┴───┴──────┴─┴─────┴──────┴────────┤ │ │備考 │「住六」住宅區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443│臺南市安平區金│24層、│一層:11.19 │ │296分之2│1,680,000元 │ │ │ │華段85地號 │鋼筋混│合計:11.19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安平區永│、商業│ │ │ │ │ │ │ │華路二段819之1│用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57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2 │5766│臺南市安平區金│24層、│23層:193.91 │陽台13.58 │ 全部 │7,550,000元 │ │ │ │華段85地號 │鋼筋混│合計:193.91 │、露台18.3│ │ │ │ │ │--------------│凝土造│ │3 │ │ │ │ │ │臺南市安平區永│、住家│ │ │ │ │ │ │ │華路二段819號2│用 │ │ │ │ │ │ │ │3樓之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57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5年8月10日查封時,查封建物係大世紀社區大樓,因0206地震致外牆磁磚剝落,並據大樓管理主任│ │ │稱:編號1建物為大樓倉庫,堆放雜物,編號2建物現無人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截至目前為止已│ │ │欠繳105年2月至7月之管理費新台幣21,540元,該建物配有2停車位(編號149號、164號),編號149 │ │ │號車位出租予5樓之4住戶,編號164號車位出租予19樓之9住戶,又編號2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 │ │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但不知有無因地震受損;105年8月30日會鑑時,經目視編│ │ │號2建物牆壁並無裂縫,屋內僅遺留少許家具,該大樓電梯貼有「因0206地震致牆壁磁磚受損者,可 │ │ │向社區管理中心申請由府都建設公司協助修復」之公告,並據管理員稱:債務人並未申請受災修復,│ │ │編號2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惟上開停車位其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 │ │ │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該車位亦不在點交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 │ │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2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其餘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36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且建物不得與土地分離而為不同│ │ │  人所有。 │ │ │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 │ │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 │  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故應買人應逕向管理委員會查明債務人有無欠繳管理費或停車│ │ │  位之使用權,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其│ │ │  是否為當年度地價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負擔拍賣標的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