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安定區 港口25之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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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3090號 財產所有人:吳雅君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定區 │港口 │ │3251-25 │建│78 │全部 │2,850,000元 │57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832 │臺南市安定區港│3層樓 │一層 : 40.34 │陽台11.73 │全部│3,250,000 │650,000元 │ │ │ │口段3251-25地 │房、鋼│二層 : 40.34 │ │ │元 │ │ │ │ │號 │筋混凝│三層 : 40.34 │ │ │ │ │ │ │ │--------------│土造、│屋頂突出物: 5.6 │ │ │ │ │ │ │ │港口25之17號 │住家用│合 計:126.62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承租人出借給其及太太居住使用,於大雨期間,廚房及二、│ │ │三、四樓會漏水,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 │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