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長溪路3段380巷174號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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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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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5804號 財產所有人:潘金酉即潘金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南區 │鎮安 │ │1081 │建│92.85 │全部 │1,255,000元 │ │ ├───┼────┴───┴───┴──────┴─┴─────┴──────┴────────┤ │ │備考 │本件引用100司執全659號假扣押執行。 │ ├─┼───┼────┬───┬───┬──────┬─┬─────┬──────┬────────┤ │2 │臺南市│安南區 │鎮安 │ │1090 │建│182.32 │4分之1 │628,000元 │ │ ├───┼────┴───┴───┴──────┴─┴─────┴──────┴────────┤ │ │備考 │本件引用100司執全659號假扣押執行。 │ ├─┼───┼────┬───┬───┬──────┬─┬─────┬──────┬────────┤ │3 │臺南市│安南區 │鎮安 │ │1091 │建│12.07 │4分之1 │63,000元 │ │ ├───┼────┴───┴───┴──────┴─┴─────┴──────┴────────┤ │ │備考 │本件引用100司執全659號假扣押執行。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97 │臺南市安南區鎮│3層樓 │一層: 56.77 │陽台7.98 │ 全部 │1,960,000元 │ │ │ │安段1081地號 │房、鋼│二層: 56.77 │ │ │ │ │ │ │--------------│筋混凝│三層: 56.77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長│土造、│合計:170.31 │ │ │ │ │ │ │溪路3段380巷17│住家用│ │ │ │ │ │ │ │4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本件引用100司執全659號假扣押執行。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編號2、3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其中編號2號土地部分為道路,而依假扣押債權人陳稱 │ │ │,編號1號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2、3號土地為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有搭 │ │ │建鐵皮屋做車庫使用;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 │ │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1號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依其現況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82,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2、3號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且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土地共│ │ │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編號1號土地、編號1號建物一併承買,拍│ │ │  定人不得拒絕,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 │ │六、上開鐵皮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 │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 │ │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