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安南區本原街二段50巷3弄11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26302號 財產所有人:蔡安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南區 │溪心 │ │106-9 │建│80.64 │全部 │4,500,000元 │ │ ├───┼────┴───┴───┴──────┴─┴─────┴──────┴────────┤ │ │備考 │本件引用104司執全97號假扣押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74 │臺南市安南區溪│3層、 │一層 : 38.54 │陽台 23 │ 全部 │3,300,000元 │ │ │ │心段106-9地號 │鋼筋混│二層 : 44.84 │ │ │ │ │ │ │--------------│凝土造│三層 : 44.84 │ │ │ │ │ │ │台南市安南區本│、住家│屋頂突出物: 9.66 │ │ │ │ │ │ │原街二段50巷3 │用 │門廊 : 5.99 │ │ │ │ │ │ │弄11號 │ │合 計:143.87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本件引用104司執全97號假扣押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自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如債權人陳│ │ │報屬實,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本件係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指定底價進行拍賣,如未拍定,依本次價格進入公告 │ │ │  應買程序。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 │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