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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長溪路一段168巷60弄9之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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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8425號 財產所有人:謝寶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南區 │安慶 │ │1085 │空│101.05 │全部 │3,3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重測前:安順段1436地號 │ ├─┼───┼────┬───┬───┬──────┬─┬─────┬──────┬────────┤ │2 │臺南市│安南區 │安慶 │ │1085-6 │空│306.65 │6分之1 │1,1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129│臺南市安南區安│4層樓 │一層: 49.24 │陽台24.23 │ 全部 │3,320,000元 │ │ │ │慶段1085地號 │房、鋼│二層: 49.36 │ │ │ │ │ │ │--------------│筋混凝│三層: 49.36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長│土造、│四層: 19.35 │ │ │ │ │ │ │溪路一段168巷6│停車空│合計:167.31 │ │ │ │ │ │ │0弄9之7號 │間、住│ │ │ │ │ │ │ │ │宅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該建物大門深鎖,嗣本院函查警察局稱:建物現為債務人與其妻居住,另編號2土地係屋前 │ │ │路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2土地外,其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為通行之必要,拍定後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