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一段699巷2之3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76430號 財產所有人:陳寶鳳、陳壽通、陳春美、陳壽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南區 │安中 │ │46 │建│8192.06 │736分之4 │1,3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陳寶鳳、陳壽通、陳春美、陳壽遠權利範圍各736分之1。住四住宅區。 │ ├─┼───┼────┬───┬───┬──────┬─┬─────┬──────┬────────┤ │2 │臺南市│安南區 │安中 │ │141 │建│2723.98 │28800000分之│10,000元 │ │ │ │ │ │ │ │ │ │440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陳寶鳳、陳壽通、陳春美、陳壽遠權利範圍各28800000分之110 住四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39 │臺南市安南區安│4層、 │四層:80.73 │陽台10.24 │ 全部 │900,000元 │ │ │ │中段46地號 │集合住│合計:80.73 │ │ │ │ │ │ │--------------│宅、鋼│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安│筋混凝│ │ │ │ │ │ │ │中路一段699巷2│土造 │ │ │ │ │ │ │ │之3號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建號及440建號之持分;所有權人陳寶鳳、陳壽通、陳春美、陳壽遠權利範圍各4 │ │ │ │分之1。 │ ├─┼──┼───────┬───┬───────────┬─────┬────┬─────────┤ │2 │797 │臺南市安南區安│4層、 │1層 :77.89 │平台7.69 │400000分│10,000元 │ │ │ │中段141地號 │集合住│合計:77.89 │ │ 之220 │ │ │ │ │--------------│宅、鋼│ │ │ │ │ │ │ │台南市安南區安│筋混凝│ │ │ │ │ │ │ │中路一段701巷2│土造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建號及805建號之持分、本建物一樓為店舖、所有權人陳寶鳳、陳壽通、陳春美、│ │ │ │陳壽遠權利範圍各400000分之55 │ ├─┼──┼───────┬───┬───────────┬─────┬────┬─────────┤ │3 │801 │臺南市安南區安│4層、 │1層 :76.54 │平台7.69 │400000分│10,000元 │ │ │ │中段141地號 │集合住│合計:76.54 │ │ 之220 │ │ │ │ │--------------│宅、鋼│ │ │ │ │ │ │ │台南市安中路一│筋混凝│ │ │ │ │ │ │ │段701巷4號 │土造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建號及805建號之持分、本建物一樓為店舖、所有權人陳寶鳳、陳壽通、陳春美、│ │ │ │陳壽遠權利範圍各400000分之55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稱,編號1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其稱屋內有多處漏水,鋼筋外露之情形。編 │ │ │號2、3建物為臺南市和順國宅社區服務管理站。編號1、2土地其上為國宅建物。另據鑑價報告指出,│ │ │編號1建物內有神壇,客廳天花板鋼筋外露,屋內有滲水情形,牆壁有多處壁癌。編號2、3建物原作 │ │ │為社區服務管理站,現已閒置無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46,000元。 │ │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行使優│ │ │  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15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