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物件專區
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二段150巷112弄1之32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78816號 財產所有人:蔡美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安南區 │海東 │ │1726 │建│132.28 │全部 │5,610,000元 │ │ ├───┼────┴───┴───┴──────┴─┴─────┴──────┴────────┤ │ │備考 │引105司執全366。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71│臺南市安南區海│住宅、│1層 : 50.9 │陽台26.85 │ 全部 │3,240,000元 │ │ │ │東段1726地號 │停車空│2層 : 47.75 │、雨遮3.69│ │ │ │ │ │--------------│間、鋼│3層 : 47.75 │ │ │ │ │ │ │臺南市安南區海│筋混凝│4層 : 19.87 │ │ │ │ │ │ │佃路二段150巷1│土造、│屋頂突出物: 1.95 │ │ │ │ │ │ │12弄1之32號 │4層 │合 計:168.22 │ │ │ │ │ ├──┼───────┴───┴───────────┴─────┴────┴─────────┤ │ │備考│引105司執全366。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外牆壁磚有大面積剝落,屋內一│ │ │、二樓管線有嚴重漏水現象,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77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