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佳里區蚶寮里蚶寮30之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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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8217號 財產所有人:黃金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佳里區 │蚶寮 │ │691 │建│703 │9分之6 │1,472,000元 │ │ ├───┼────┴───┴───┴──────┴─┴─────┴──────┴────────┤ │ │備考 │重劃前:塭子內段477地號 │ ├─┼───┼────┬───┬───┬──────┬─┬─────┬──────┬────────┤ │2 │臺南市│佳里區 │蚶寮 │ │692 │道│47 │9分之4 │58,000元 │ │ ├───┼────┴───┴───┴──────┴─┴─────┴──────┴────────┤ │ │備考 │重劃前:塭子內段477之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2 │臺南市佳里區蚶│3層樓 │一層: 74.68 │陽台10.52 │ 全部 │1,524,000元 │ │ │ │寮段691地號 │房、鋼│二層: 69.78 │ │ │ │ │ │ │--------------│筋混凝│三層: 41.36 │ │ │ │ │ │ │臺南市佳里區蚶│土造、│合計:185.82 │ │ │ │ │ │ │寮里蚶寮30之3 │住家用│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2 │63 │臺南市佳里區蚶│3層樓 │一層: 74.52 │陽台10.50 │ 全部 │1,524,000元 │ │ │ │寮段691地號 │房、鋼│二層: 69.63 │ │ │ │ │ │ │--------------│筋混凝│三層: 41.27 │ │ │ │ │ │ │臺南市佳里區蚶│土造、│合計:185.42 │ │ │ │ │ │ │寮里蚶寮30之2 │住家用│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目前由債務人父母及弟弟居住,另編號2土地係路地,應買人請自行查 │ │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91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第一拍價格係引用前案(104年度司執字第112611號)第一次拍賣底價。 │ │ │六、編號1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 │ │  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 │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七、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為通行之必要,拍定後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八、據台南市政府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塭子內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農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 │九、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十、依債權人陳報,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 │ │  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 │ │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