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官田區中華路二段15巷18弄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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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6709號 財產所有人:沈玫秀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29│臺南市官田區番│1層、 │一層:87.20 │ │ 全部 │680,000元 │ │ │ │子田段444-7、4│住家用│合計:87.2 │ │ │ │ │ │ │44-35、444-36 │ │ │ │ │ │ │ │ │、445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官田區中│ │ │ │ │ │ │ │ │華路二段15巷18│ │ │ │ │ │ │ │ │弄17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目前在整修中,無人居住,且尚無水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 │ │四、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 │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五、建物占用番子田段444-7、444-35、444-36、445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 │ │  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 │  涉,應買人請注意。 │ │ │六、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建物,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課之優先稅款者,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 │ │  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