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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官田區隆本里29鄰中山路二段58巷28弄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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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0364號 財產所有人:王金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官田區 │番子田│ │528-3 │建│105 │全部 │640,000元 │ │ ├───┼────┴───┴───┴──────┴─┴─────┴──────┴────────┤ │ │備考 │引用105司執全234假扣押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299│臺南市官田區番│四層、│一層: 43.99 │陽台7.18 │ 全部 │2,800,000元 │ │ │ │子田段528-3地 │住家用│二層: 43.45 │ │ │ │ │ │ │號 │、鋼筋│三層: 43.45 │ │ │ │ │ │ │--------------│混凝土│四層: 19.20 │ │ │ │ │ │ │臺南市官田區隆│造 │合計:150.09 │ │ │ │ │ │ │本里29鄰中山路│ │ │ │ │ │ │ │ │二段58巷28弄3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105司執全234假扣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據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其親屬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 │ │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88,000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拍賣公告雖記載拍定後點交,如經查明與實際占有狀況不符時,得變更為不點交,拍定人亦不得│ │ │ 據此主張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