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南區新都路329巷2弄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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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79002號 財產所有人:鄭衡、鄭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新都 │ │444 │建│88.75 │全部 │2,000,000元 │ │ ├───┼────┴───┴───┴──────┴─┴─────┴──────┴────────┤ │ │備考 │鄭衡、鄭衍各持分2分之1。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70 │臺南市南區新都│三層、│一層 : 47.31 │ │ 全部 │1,600,000元 │ │ │ │段444地號 │鋼筋混│二層 : 47.31 │ │ │ │ │ │ │--------------│凝土構│三層 : 47.31 │ │ │ │ │ │ │臺南市南區新都│造、集│屋頂突出物: 10.27 │ │ │ │ │ │ │路329巷2弄12號│合住宅│合 計:152.2 │ │ │ │ │ │ │ │、停車│ │ │ │ │ │ │ │ │空間 │ │ │ │ │ │ ├──┼───────┴───┴───────────┴─────┴────┴─────────┤ │ │備考│鄭衡、鄭衍各持分2分之1。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民國104年9月8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不 │ │ │動產實際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管理條例,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 │ │  等,投標人請自行查證,與本院權責無涉。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 │  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 │  且該建物若遭主管機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亦與本院權責無關。增建部份是否占用鄰地│ │ │  ,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 │ │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拍。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簡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