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南區 府緯街86號三樓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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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88165號 財產所有人:許秀倩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鹽埕 │ │74-4 │建│1000 │30000分之321│730,000元 │ │ ├───┼────┴───┴───┴──────┴─┴─────┴──────┴────────┤ │ │備考 │ │ ├─┼───┼────┬───┬───┬──────┬─┬─────┬──────┬────────┤ │2 │臺南市│南區 │鹽埕 │ │74-134 │建│67 │30000分之321│52,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177│臺南市南區鹽埕│8層、 │三層:45.66 │陽台5.76 │ 全部 │570,000元 │ │ │2 │段74-4、74-134│鋼筋混│合計:45.66 │ │ │ │ │ │ │地號 │凝土構│ │ │ │ │ │ │ │--------------│造、住│ │ │ │ │ │ │ │府緯街86號三│家用 │ │ │ │ │ │ │ │樓之7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鹽埕段218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民國105年1月1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拍賣之建物現出租予他人使用;據大樓管│ │ │理員在場稱,拍賣之建物並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訪查,拍賣建│ │ │物之現占有使用人為第三人林艷梅,係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自104年6月4日起至106年6月5日│ │ │止,月租新臺幣8,000元,承租時一次繳清兩年租金。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71,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五、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源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