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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南區三官路70巷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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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1505號 財產所有人:徐文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鹽埕 │ │2656 │建│139 │全部 │2,887,000元 │ │ ├───┼────┴───┴───┴──────┴─┴─────┴──────┴────────┤ │ │備考 │「住二」住宅區用地。土地重劃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846│臺南市南區鹽埕│1層、 │一層:47.12 │ │ 全部 │64,000元 │ │ │7 │段2656地號 │加強磚│騎樓: 4.38 │ │ │ │ │ │ │--------------│造、住│合計:51.5 │ │ │ │ │ │ │臺南市南區三官│家用 │ │ │ │ │ │ │ │路70巷50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5年3月18日查封時,據在場人稱:查封建物係作為「清心堂」私人宮廟使用,由宮廟之主委向當時│ │ │房屋所有權人臺灣金聯公司承租,租期5年,每月租金新台幣5000元,於上開租賃期間內房屋所有權 │ │ │人變更為債務人,所以今年3月底租期屆滿後就不再續租,已開始準備搬家,現由寺廟員工居住使用 │ │ │,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又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 │ │等情形;嗣據債權人代理人105年5月17日具狀稱:經會同警員勘察結果,經原承租人表示已不再承租│ │ │查封建物。並已將物品搬空,查封建物現為空屋無人使用;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為裡地,拍│ │ │賣建物現出租中,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因上開租期於查封後屆滿,且承租人已搬遷,故拍定後按現況│ │ │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91,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增建面積以現況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 │ │ 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增建部份是否占用鄰地而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 │ │ 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 │ │六、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並無積欠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 │ │ │七、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 │ │ 、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形,惟其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再自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 │ │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 │ │ │ 如:凶宅、輻射屋、海砂屋、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 │ │ 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30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第一至第四標匭如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