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南區明興路1253巷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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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20614號 財產所有人:梁金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同安 │ │319 │建│181.19 │全部 │3,520,000元 │ │ ├───┼────┴───┴───┴──────┴─┴─────┴──────┴────────┤ │ │備考 │(引用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00號假扣押) │ ├─┼───┼────┬───┬───┬──────┬─┬─────┬──────┬────────┤ │2 │臺南市│南區 │同安 │ │319-1 │建│8.17 │全部 │160,000元 │ │ ├───┼────┴───┴───┴──────┴─┴─────┴──────┴────────┤ │ │備考 │(引用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00號假扣押)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77 │臺南市南區同安│2層樓 │一層 : 35.35 │陽台3.78 │ 全部 │512,000元 │ │ │ │段319地號 │房、加│二層 : 48.22 │ │ │ │ │ │ │--------------│強磚造│屋頂突出物: 5.47 │ │ │ │ │ │ │台南市南區明興│、住商│騎樓 : 12.87 │ │ │ │ │ │ │路1253巷32號 │用 │合 計:101.91 │ │ │ │ │ ├──┼───────┴───┴───────────┴─────┴────┴─────────┤ │ │備考│(引用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00號假扣押) │ ├─┼──┼───────┬───┬───────────┬─────┬────┬─────────┤ │2 │466 │臺南市南區同安│一層 │一層 :131.31 │ │ 全部 │231,000元 │ │ │ │段249-6號、319│ │屋頂突出物: 4.21 │ │ │ │ │ │ │號、319-1地號 │ │合 計:135.52 │ │ │ │ │ │ │--------------│ │ │ │ │ │ │ │ │台南市南區明興│ │ │ │ │ │ │ │ │路1253巷3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廁所)。 │ │ │二、本院勘測現場及會同鑑價時,編號1建物建物未上鎖,鄰居稱無人居住,該屋為海砂屋;據地政│ │ │  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廚房,編號2土地上有廁所,均可由編號1建物內部進入(上開廚│ │ │  房及廁所業經測量即編號2建物,列入拍賣範圍),建物均有鋼筋外露,泥塊掉落現象;據鑑價│ │ │  報告記載:建物一、二樓有鋼筋裸露,疑似海砂屋現況;據債權人提出之現況照片顯示,其屋內│ │ │  尚有部分雜物及第三人之機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85,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保存登記,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是否│ │ │  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增建部份是│ │ │  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六、編號2建物係未保存登記,面積以實際為準,實際面積及範圍與稅捐機關課稅平面圖是否相符及│ │ │  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建物與土地之使用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七、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同段249-6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 │ │ │  ,拍定後建物與土地之使用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 │ │  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例如:凶宅、海砂屋…等) │ │ │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 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 │ │  確定日為止。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 上午10時30分 第三次拍賣。 │ │ │十一、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