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南區大成路二段143巷31之1號五樓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44098號 財產所有人:鄭夢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鹽埕 │ │220-619 │建│1104 │10000分之243│960,000元 │ │ ├───┼────┴───┴───┴──────┴─┴─────┴──────┴────────┤ │ │備考 │「住四」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522│臺南市南區鹽埕│五層樓│五層:76.42 │陽台8.25平│ 全部 │800,000元 │ │ │4 │段220-619地號 │房、鋼│合計:76.42 │方公尺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南區大成│土構造│ │ │ │ │ │ │ │路二段143巷31 │、住家│ │ │ │ │ │ │ │之1號五樓 │用 │ │ │ │ │ │ ├──┼───────┴───┴───────────┴─────┴────┴─────────┤ │ │備考│包括共有部分15226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鄰居表示本件建物目前出租他人使用。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105年5月26日│ │ │函復,本件建物由第三人陳小姐承租使用,書面租約租期自民國102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3年9月9日 │ │ │止,租金每月新台幣陸仟元,目前續承租居住中。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52,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係公寓大廈/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 │ │  等不點交。 │ │ │六、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本建物共有部分無停車位,無管理員,無電梯設備,無增建,由承租│ │ │  人居住使用中。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七、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