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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南區大同路二段112巷11號三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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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7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靜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公英 │ │8 │建│70816 │10000000分之│3,000,000元 │ │ │ │ │ │ │ │ │ │5049 │ │ │ ├───┼────┴───┴───┴──────┴─┴─────┴──────┴────────┤ │ │備考 │「住六」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900│臺南市南區公英│國民住│三層:87.48 │陽台8.74 │ 全部 │3,400,000元 │ │ │ │段8地號 │宅、鋼│合計:87.48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南區大同│土造、│ │ │ │ │ │ │ │路二段112巷11 │13層 │ │ │ │ │ │ │ │號三樓之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公英段3064建號,3,472.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分4913,共有部分: │ │ │ │公英段4452建號,60,426.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00分5572,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會鑑時,據債務人家屬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與其同住;又系爭房屋屋內凌亂,有飼養寵物,地上皆│ │ │為排泄物,有異味。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 │ │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 │ 本院權責無涉。 │ │ │七、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 │ │ 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據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稱:因「國民住宅條例」於104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21號│ │ │ 令廢止,故國宅之買受人除無資格限制外並不得申請承借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 │ │ 限。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 │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