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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南區新興路461巷10弄1號5樓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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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0109號 財產所有人:朱祐國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日新 │ │210 │建│34.72 │10000分之518│64,000元 │ │ ├───┼────┴───┴───┴──────┴─┴─────┴──────┴────────┤ │ │備考 │引用94年度執字第3401號假扣押 │ ├─┼───┼────┬───┬───┬──────┬─┬─────┬──────┬────────┤ │2 │臺南市│南區 │日新 │ │876 │建│280.2 │10000分之518│512,000元 │ │ ├───┼────┴───┴───┴──────┴─┴─────┴──────┴────────┤ │ │備考 │引用94年度執字第3401號假扣押 │ ├─┼───┼────┬───┬───┬──────┬─┬─────┬──────┬────────┤ │3 │臺南市│南區 │日新 │ │210-1 │建│3.19 │10000分之518│32,000元 │ │ ├───┼────┴───┴───┴──────┴─┴─────┴──────┴────────┤ │ │備考 │引用94年度執字第3401號假扣押 │ ├─┼───┼────┬───┬───┬──────┬─┬─────┬──────┬────────┤ │4 │臺南市│南區 │日新 │ │877 │建│36.72 │10000分之518│64,000元 │ │ ├───┼────┴───┴───┴──────┴─┴─────┴──────┴────────┤ │ │備考 │引用94年度執字第3401號假扣押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75 │臺南市南區日新│五層、│5樓層:47.15 │陽台5.10 │ 全部 │480,000元 │ │ │ │段210、876地號│鋼筋混│合 計:47.15 │ │ │ │ │ │ │--------------│凝土造│ │ │ │ │ │ │ │台南市南區新興│、住家│ │ │ │ │ │ │ │路461巷10弄1號│用 │ │ │ │ │ │ │ │5樓之4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78建號之持分。引用94年度執字第3401號假扣押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履勘時,建物為老舊公寓,出租他人。房│ │ │屋老舊無電梯,有些許漏水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指出,建物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承租人表示颱風│ │ │天有漏水情形。應買人均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第三人承租於查 │ │ │封後,不影響查封之效力),其餘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 │ 本院權責無涉。有無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