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後壁區菁豊里前菁寮44號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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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24975號 財產所有人:李忠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後壁區 │頂豐 │ │92 │建│252.12 │2分之1 │262,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101司執全720號。 │ ├─┼───┼────┬───┬───┬──────┬─┬─────┬──────┬────────┤ │2 │臺南市│後壁區 │頂豐 │ │93 │建│2215.27 │8分之1 │569,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引用101司執全720號。地上建物建號:頂豐段82。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2 │臺南市後壁區頂│1層樓 │一層:124.48 │ │ 全部 │256,000元 │ │ │ │豐段93地號 │房、磚│合計:124.48 │ │ │ │ │ │ │--------------│木造、│ │ │ │ │ │ │ │臺南市後壁區菁│磚石造│ │ │ │ │ │ │ │豊里前菁寮44號│、住家│ │ │ │ │ │ │ │之1 │用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引用101司執全720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一、依民國101年10月16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92地號土地現為空地,93地號土地上有多間磚造平 │ │ │  房,依101年10月16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債務人李忠勳稱,所查封之房屋(門牌號碼:台南市後壁│ │ │  區菁豐里前菁寮44之1號)西邊為其居住使用,東邊為其兄居住使用,房屋是繼承而來。 │ │ │二、依105年4月20日筆錄記載,92地號為空地,部分土地上種植香蕉;93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門牌:│ │ │  前菁寮44號、44號之1、44號之3),餘為空地。82建號建物旁有一鐵皮一樓建物,二間建物內部│ │ │  相通,82建號建物後方有一獨立一層倉庫不在本件執行範圍內。82建號建物後有一浴廁,由建物│ │ │  外面出入。 │ │ │三、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5年3月31日函復,菁豊里44-1號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 │ │四、除82建號建物以外之上開建物及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 │  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定後,82建號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92、93地號均不點交,│ │ │  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18,000元。 │ │ │四、上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本件拍賣之92、9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 │ │  條件優先承買權。 │ │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七、本件82建號建物坐落基地之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該建物有優先 │ │ │  購買權。 │ │ │八、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 │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 │ │  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 │  金。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