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後壁區侯伯村108之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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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4055號 財產所有人:王志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台南市│後壁區 │侯伯 │ │748 │建│30 │全部 │190,000元 │ │ ├───┼────┴───┴───┴──────┴─┴─────┴──────┴────────┤ │ │備考 │本件係引用97執60136案件執行,部分法定空地,重測前為上茄苳段後壁寮小段303-44地號 │ ├─┼───┼────┬───┬───┬──────┬─┬─────┬──────┬────────┤ │2 │台南市│後壁區 │侯伯 │ │749 │建│45.73 │全部 │288,000元 │ │ ├───┼────┴───┴───┴──────┴─┴─────┴──────┴────────┤ │ │備考 │本件係引用97執60136案件執行,部分法定空地,重測前為上茄苳段後壁寮小段303-5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05 │台南市後壁區侯│2層、 │一層 : 36.96 │陽台(4.39│ 全部 │303,000元 │ │ │ │伯段748、749地│加強磚│二層 : 50.33 │平方公尺)│ │ │ │ │ │號 │造、住│屋頂突出物: 5.49 │ │ │ │ │ │ │--------------│商用 │騎樓 : 12 │ │ │ │ │ │ │台南市後壁區侯│ │合 計:104.78 │ │ │ │ │ │ │伯村108之79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引用97執60136案件執行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使用,頂層有與友人共同建造鴿舍,縣政府表示是違章建築│ │ │等語,鴿舍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另本案會同鑑價時,屋內堆滿廢棄物,牆面有壁癌,而依台南市政│ │ │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函稱建物是債務人占有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鴿舍坐落部分不點交外│ │ │,其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57,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 │ │  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 │ │  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西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