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後壁區後壁村後壁150之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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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0916號 財產所有人:廖殷易蓮、廖學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21 │旱│119.40 │3191分之2628│8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廖殷易蓮所有 │ ├─┼───┼────┬───┬───┬──────┬─┬─────┬──────┬────────┤ │2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22 │旱│818.46 │全部 │9,0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廖殷易蓮所有 │ ├─┼───┼────┬───┬───┬──────┬─┬─────┬──────┬────────┤ │3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25 │旱│503.20 │3191分之2628│3,00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廖殷易蓮所有 │ ├─┼───┼────┬───┬───┬──────┬─┬─────┬──────┬────────┤ │4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26 │旱│105.29 │全部 │1,5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廖殷易蓮所有 │ ├─┼───┼────┬───┬───┬──────┬─┬─────┬──────┬────────┤ │5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45 │旱│145.58 │全部 │1,80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廖殷易蓮所有 │ ├─┼───┼────┬───┬───┬──────┬─┬─────┬──────┬────────┤ │6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44 │旱│105.92 │全部 │1,5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廖殷易蓮所有 │ ├─┼───┼────┬───┬───┬──────┬─┬─────┬──────┬────────┤ │7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23 │旱│296.47 │3191分之2628│1,500,000元 │ │ ├───┼────┴───┴───┴──────┴─┴─────┴──────┴────────┤ │ │備考 │綠帶;廖殷易蓮所有 │ ├─┼───┼────┬───┬───┬──────┬─┬─────┬──────┬────────┤ │8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24 │旱│192.60 │3191分之2628│800,000元 │ │ ├───┼────┴───┴───┴──────┴─┴─────┴──────┴────────┤ │ │備考 │水溝;廖殷易蓮所有 │ ├─┼───┼────┬───┬───┬──────┬─┬─────┬──────┬────────┤ │9 │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48 │旱│485.13 │全部 │5,5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廖殷易蓮所有 │ ├─┼───┼────┬───┬───┬──────┬─┬─────┬──────┬────────┤ │10│臺南市│後壁區 │頭前 │ │49 │建│127.18 │全部 │2,0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廖殷易蓮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15 │臺南市後壁區頭│三層、│一層: 50.23 │陽台15.47 │ 全部 │2,500,000元 │ │ │ │前段49地號 │住商用│二層: 65.26 │ │ │ │ │ │ │--------------│、鋼筋│騎樓: 8.48 │ │ │ │ │ │ │臺南市後壁區後│混凝土│三層: 54.18 │ │ │ │ │ │ │壁村後壁150之3│造 │合計:178.15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廖學輝所有;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2 │415 │臺南市後壁區頭│一層 │A : 85.4 │雨遮A:10│ 全部 │1,500,000元 │ │ │ │前段17、21、22│ │C : 16 │.59、B:4│ │ │ │ │ │、23、25地號 │ │B : 74.48 │.03、C:1│ │ │ │ │ │--------------│ │合計:175.88 │2.96 │ │ │ │ │ │空白 │ │ │ │ │ │ │ ├──┼───────┴───┴───────────┴─────┴────┴─────────┤ │ │備考│廖殷易蓮所有;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部分佔用鄰地(同段17地號)11.98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履勘時,據地政指界人員指界位置:系爭編號1土地土地為編號2建物A、B部分坐落,編號2至4土地上│ │ │部分空地,部分種有香蕉,另有第三人所有之廢棄豬舍,編號5土地為既成道路並設有活動鐵門,編 │ │ │號6土地上部分空地,部分有債務人種植火龍果,編號7土地上部分空地,部分為編號2建物C部分坐落│ │ │,編號8土地部分為菁寮大排,部分堤岸,編號9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有債務人種植香蕉等作物,編號│ │ │10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為閒置狀態,其中編號6、9土地 │ │ │作物已納入鑑價,其餘建物及作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 │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6、9土地及編號1、2建物點交外,其餘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280,000元。 │ │ │四、編號1至4、6、10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編號1、3、7、8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 │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 │ │ 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 │ 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 │ │六、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 │ │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吉股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70916號 財產所有人:廖學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後壁區 │侯伯 │ │1182 │建│90.84 │全部 │1,6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履勘時,據債權人在場陳稱:系爭土地為雜草空地;嗣據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土地為計畫道路,上開│ │ │道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 │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 │ │四、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亦不點交。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吉股 │ └────┴────────────────────────────────────────────┘


